两岁女童小悦悦被碾死 见死不救立法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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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被碾事件中的冷漠路人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不仅广东官方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意见,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这次媒体报道中,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为什么国外存在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大陆法系:普遍设有“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在更大的层面上叫做“见危不助”。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 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 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 年监禁并科 75000 欧元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28 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 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芬兰刑法典》第21 章“侵害生命与健康罪”第15 条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丧失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但并未给予或促成救助,鉴于行为人的选择自由和当时的状况,该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论处,处以罚金或者6 个月以下的监禁。
很明显,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里,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虽然,刑法上也有“不作为犯”的说法,但这是因为特定人群有其应该做的义务,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见危不助”明明是一个道德问题,怎么能用刑法来规范呢?
不过,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认为见危不助有害,是因为不进行救助会使伤者失去获救的可能。因此,“延误成功避免危害的实际机会”便是立法惩罚见危不助行为的“刑事基础”。#p#副标题#e#
英美法系:也存在“恶撒玛利亚人法”
对于更为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欧洲大陆国家对见死不救等行为的犯罪化立法也引起了关注。但真正推动美国人立法来惩处见危不助的,同样是小悦悦被碾、路人漠视这样的案子--
第一个是1964年纽约皇后大道凯瑟琳·吉诺维斯谋杀案。她在一段时间内被人连刺数刀。调查者发现,有38名邻居听到了她的呼叫声,或者甚至是看到了袭击场景。但是没有人采取行动去帮助她。
第二个是1983年,在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酒吧中,一位妇女被群奸。情况又是如此,没有人帮助这个妇女,即使许多客人都目睹了罪行。只有当她赤裸着跑向街道时,才有一个人报了警。
为此,明尼苏达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州、威斯康星州和夏威夷州都通过法律规定人们有义务提供某种紧急救助,与鼓励“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相对,这些规定不许“见死不救”的法案,被称做“恶的撒玛利亚人法”。但这样的法案仅有少数州推行,未发展到全国。大多数美国人坚持认为,非特殊情况,人们不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道德义务并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即使他人正面临生命或健康危险,即使救助行为不会给救助者或他人带来任何损害或危险。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有什么后果?
如果中国引进“见死不救罪”或“恶的撒玛利亚人法”,会有什么后果?
先看一个概率问题:网上真有那么多“好人”吗?
在前几天今日话题“如果你在现场会怎么做(请说真心话) ”的调查中,18%的网友选择了“走开”,82%的网友选择了“施救”。按这个概率,连续18个人选择“走开”的几率是多少呢?答案约等于4乘以10的负14次方,一个可以忽略不记的数字。那么,是不是这次事发地广佛五金城一带的人确实普遍比一般人冷漠呢?其实,即便数据颠倒过来,82%的人选择“走开”,连续18个人选择“走开”的几率又是多少?答案是不到3%,仍是一个可忽略的小概率事件。
但是,小悦悦被碾过以后,连续18个人无动于衷走开的事确确实实发生了,原因何在?难道投票选择“施救”的人都非常虚伪?#p#副标题#e#
为什么中国人不愿意施救:不能用来定罪的各种解释
或许有些投“施救”的人说的不是真心话,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投“施救”一票肯定是出于真心的--无非是打个电话,也算施救了,做这种好事何难之有?但“18个路人漠然走开”的事情既然真的发生了,那可以肯定,这些投“施救”的好人,换到当时的场景未必就不会走开。
事实上,确实存在这些可能,正如这几天为18路人辩护的理由--部分人可能确实没有看到小悦悦,部分人看到了小悦悦但没搞清楚状况,部分人则是想施救但却因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则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电话的瞬间想到了彭宇案--犹豫那一下,身子就过去了,有些人自称追悔莫及。
可以给出的解释还有很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中国人家庭意识强,社会意识薄弱,边缘地带社群、社区没建立起来,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人们之间信任度低;从心理学角度看,在行人往来穿梭的街头,出现了旁观者效应--“别人都没伸手,我为什么要伸手?”“总会有人去救,不必我来”--这一效应往往被用来解释上述的1964年纽约谋杀案。此外,还有心不在焉、心事满怀等等种种可能的解释。
在此情况下,如何追究这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责任?尽管我们可以肯定这18个人中存在严重的冷漠现象,但要认定某位路人确实是因为冷漠而不是什么别的原因走开,取证将十分困难。就此将这些路人判刑是难以想象的。
事实上,即使做出严格限定,“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仍引起极大争议
比起中国的情况,欧美的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高,人的认知、技术能力也较高,也未受过“彭宇案”荒唐判决的影响,用“见危不助”入刑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实比在中国要合适。
但是,即便各国普遍对“见危不助罪”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满足种种限定条件,“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仍引起极大争议。
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在德国,有位女士驾车郊游,遇一歹徒假扮受伤者躺于路旁,待该女士停车来救时,歹徒一跃而起将其挟至树林中强奸。在案发后,很多人同情该女士,主张以后路遇伤员不必搭救,以防受骗受害。这种案例的出现,自然会让“见危不助罪”引起争议。
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在实际判决的案件数量上,在德国,见危不助罪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意义并不显著,据调查,在现实中,没有提供紧急援助--即违反“见危不助罪”的案例远比判了“见危不助罪”的案例要多。
另外,曾经有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存在“见危不助罪”的德国,认为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的行为,而应将是否提供紧急救助留给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做决定的人数比率竟然占到42%,在澳大利亚为62%,在美国则为75%;与此相对,德国支持以监禁刑罚来处罚违反法律者的人数比率仅占22%,澳大利亚占15%,美国仅有2%。
这足以说明,让“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也是有极大争议的。
惩罚见死不救更可能会导致“每个人都躲远点”
早在1983年,美国法学家伍兹列就指出,见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结果可能是人们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减少自己成为潜在救助者的机会,比如避免到容易发生需要紧急救助的场合、地点等。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个卓见。
想象一下在中国宣布要惩罚“见死不救”会有什么后果吧--中国人为此可以一改喜欢扎堆看热闹的劣根性,遇事躲着走、不凑热闹,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人们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从“每个人都躲远点”见死不救”变成“每个人都躲远点”,这就违背立法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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