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挟尸要价”和“道德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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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个帖子,说了一句“道德婊”,然后在评论中被骂的叫一个惨。限于论坛的限制,不能回复太多,专门开一个帖子,在谈谈帖子和评论。

谈谈“挟尸要价”和“道德婊”

通篇,我说的“道德婊”是主张捞尸者不应该要钱、要钱会有损阴德的这两类人。被情节刺激、被情绪主宰的人的玻璃心一下子就碎了,对号入座,我的建议就被忽视了。

社区是一个讨论的思想碰撞的地方,看到“潜水好几年,第一次评论就是为了骂骂你。”,诸如此类的回复,我觉得发帖的目的达到了,不管是什么思想什么意见,只要你亮出来,就会有碰撞,就会成长。

或者按照我的一直的态度:作为一个人,要有这样一个意识,无论什么自己要对自己时候说的话、做的事负责,就意味着,出错被打脸、妖言被鄙视都得自己承担。

对回复中的几个观点进行讨论。

我文章中一个鲜明的观点:通过调查,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作为此类事件的处理原则。

1.为打捞尸体设定一个补偿标准,会导致捞尸体的人用渔网制造谋杀,捞尸牟利;对于溺水者不施援手,等其死亡,挟尸牟利。举例电影《盲山》和煤矿井杀人伪装家属,获得赔偿。

我的观点:每一年都会公布公民科学素养调查,2015 年我国具备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达到了 6.20%,比 2010 年的 3.27% 提高了近 90% 。分数这么低,是科学常识了解的少。中国的教育太垃圾,其最直接的副作用就是中国人普遍缺少逻辑思维。

缺少逻辑思维,就会得出上面的错误想法。矿井会因为《盲井》的情况而归罪于井下伤亡赔偿制度?制定赔偿标准,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不是为了刺激《盲井》事件的产生,产生了《盲井》事件,犯罪者是故意杀人谋财害命,是刑事事件,家属和国家司法机关会对犯罪者予以惩处。制定赔偿标准和《盲井》事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件,没有因果关系。持这个观点的人把两件事情搅在一起,得出了可怕的结论,完全是思维混乱,胡言乱语。

回到水中死人的问题。无论制不制定标准,法律早已经做出了规定:见死不救要担刑责、杀人要负担刑责。制作渔网陷阱杀人,水域有管理者处理渔网;发生水中《盲井》,有家属有警察有法律处理犯罪者。

所以,我依然主张确立补偿标准。有了标准,就没有了“要价”,“挟尸要价”这个丑陋的现象自然瓦解。确立标准不会引发谋杀浪潮。有人评论,“这样想,是现实让他不得不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实际上,任何合理的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制约最坏的人。最朴素的杀人偿命,也是如此。

2.尸体不应该捞,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会破坏现场,影响取证;尸体法理上不是无主之物,打捞者没有权利打捞,只有警察和国家机构有打捞权。总之,普通人不能打捞。

我的观点:这些评论已经有逻辑,有理有据了。国家一直宣扬的发现尸体应该报告公安,公安打捞。一部分尸体也都是这么打捞的。但国家的网再大,也不能把每一个案件都处理。尸体在很多情况下,会被普通人发现,尤其在在河里,尸体不打捞会被吹到其他的地方,或者尸体会被损坏。

所以,在社会良俗里,除非是在静水的浅水或湖泊里可以叫警察处理。其他的,警察就有心无力了。

首先,以溺水为例,人们基本上无法区别溺水者和尸体的区别。以救助的伦理和法理来说,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有能力的人都应该主动施救。如果规定了尸体不能打捞,那可能就意味着,少救了一个人。

其次,打捞尸体,减少了尸体被损毁的可能。而对于刑事案件,尸体在河里的地方一般都不是案发现场,基本不存在破坏现场的问题。最大的证据就是尸体本身,尸体痕迹和解剖才是取证的途径。打捞尸体,有利于刑侦。

最后,我在文章末尾提的一条建议就是,增加国家的投入,更多的建立打捞的队伍。有人回复说,国家机构一沾边,这件事情不知又会有多少腐败。还是和第一条的原因一样,国家会免费,如果有人借此牟利,法律会去惩处。

谈谈“挟尸要价”和“道德婊” 第2张

3.说我站在道德最高点,说别人“道德婊”。

我的回复:我的ID是安兰德,所以我信奉她的学说。“客观主义”是她发扬光大的。我告诫自己遵守,客观。你们所说的道德,和我信奉的“道德伦理”不是一个道德。人们认为是道德的东西,其实质就是自私。我们被灌输了太多的“利他主义”,为了别人,为了家人,为了集体。或许该是静下心来阅读一些书籍。了解一下“利他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渊源。

两百多条回复,却没有一个人提及《自私的德性》,这本书绝版了,也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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